根据职责任务、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,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:承担义务教育、基础性科研、公共文化、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,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,划入公益一类;承担高等教育、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,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,划入公益二类。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,其宗旨、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。对这类事业单位,根据正常业务需要,财政给予经费保障。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,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,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,收益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对这类事业单位,根据业务特点和财务收支状况,财政给予经费补助,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