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三定”规定重大调整指对部门(单位)职能配置、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作出的重大改变。
根据《“三定”规定制定和实施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机构改革期间,按照改革统一部署,集中开展“三定”规定制定或者修订工作;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地方党委有关要求,对相关部门(单位)机构编制有重大调整的,应当适时制定或者修订“三定”规定。制定或者修订“三定”规定,由相关部门(单位)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并经本级编办审核评估,或者由编办直接提出,报本级编委批准后启动;党中央以及中央编委和地方各级党委及其编委可以直接决定启动“三定”规定的制定或者修订工作。部门(单位)“三定”规定的制定或者修订,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事项,党中央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,以及其他必须由党中央决策的重大事项,必须报党中央批准后方可启动。部门(单位)“三定”规定的制定或者修订,涉及下列重大调整,应当报上级党委批准后方可启动:需要对上级党委统一要求作出调整的;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且无明文规定,需要先行先试、出台创新性重大改革措施的;重大职责调整涉及跨领域、跨行业、跨层级的;涉及重点领域、敏感特殊领域机构调整的。